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继续教育考务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3-11 点击数:

一、命题

1.命题工作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命题范围及标准,一般情况下题量为2小时。

2.每门课程应命份量相当的2套试题(即A、B卷),由教务部门随机抽用。试题要符合要求。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值(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在试题上注明),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3.试题命好后,命题教师必须试做。杜绝题目缺少条件,出现错题等事故发生。

4.命题一律使用“标准试卷纸”(在院教务科领取),用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工整,图文清晰。试题出好后,提前1周交院教务科安排印刷。

5.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等多种形式。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提出考试方式。一般实行闭卷考试,其他方式须经教务科同意并报院主管领导。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要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二、评卷

1.评卷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原则上进行集中评阅、集中登记成绩。

2.教师要坚持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的评阅每份试卷,并在自己所评的试题上签名以示负责。

3.评卷结束后,应组织试卷复核工作。

4.原始成绩登记表评学教师必须签名并与评定过成绩的试卷一起及时交学院教务科,由学院统一保管。学院将组织人员抽查试卷,发现问题,按学校规定处理。

5.实验和平时成绩应计人课程总成绩,其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30%,并于考试前将平时成绩表交院教务科,考试前未确定者,只能以卷面成绩作为学业成绩。

6.非评卷人员不得干预评卷工作。分数公布之前,不得私自查分。分数公布后,一般不予查卷。若有特殊理由,须个人写出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由试卷保管科室安排专人负责进行查卷。

7.所有课程要在考试结束2周内评完试卷并登录学生成绩,班主任要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到学生,需补考或重修的一定要通知到学生本人。

三、考场安排及监考

1.在考试前,要认真安排考场,原则上要求单人、单行、单桌,固定桌椅教室必须隔列就坐。考场必须贴考号,上午、下午或晚上均可安排考试。

2.监考人员考试前15分钟必须进入考场。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就坐,维持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聊天、读书看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3.考前各考场监考教师必须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

4.考生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发放试卷前监考人员要核对证件、清点学生人数,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发放试卷。监考人员有权随时调整考生座位。若有考场不规范现象,应及时劝告有关考生,劝告无效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5.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以旷考论,不再允许进入考场。若发现容易产生作弊的条件,应及时消除。若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要现场认定并缴存作弊物证。监考人员要特别注意维持考试结束时的者场秩序和纪律。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监考人员要按要求整理试卷,确认无误后交院教务科。

7.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8.每一个考场至少派2人监考,并明确一人为主监。

四、保密要求

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教师及其教学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印刷、输送、封存等各环节做好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刷、封存、发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名手续,落实责任制。命题教师要安普保存试题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对于保管的试卷考前要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发现有失密现象,要及时报教务科,起用另一套备用试卷。同时按照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考场纪律

1.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服从安排或干扰考场秩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及规定的其他必带证件,并放在桌上,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

3.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按规定座位就坐,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4.考生进入考场,除规定必须携带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将其它用品、文字材料、纸张等带人考场(开卷考试不受此限),严禁携带移动电话等无线通讯工具。考试中一般不得互借文具用品(包括计算器、计算尺等),个别学生确需借用,经监考老师同意,并由监考老师代为借还。

5.考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不准随意出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先征得监考老师的同意,并在监考老师的陪同下出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与考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6.考场必须保持肃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如遇试题字迹模糊,允许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7.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向学院教务利,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备案。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六、补考

1.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课程正常情况下准予补考;

2.旷考、违纪、作弊等不得正常补考;

3.毕业前累计不及格课程符合规定门次者可以参加最后一次补考

4.补考必须使用同级别的试卷,不得降低标准。

5.补考时间与地点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6.补考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纪律及安排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

七、违纪及作弊处理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者,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子以处理。学生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计零分,不得正常补考。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不按规定座位就坐等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悔改者;

(4)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或有关内容者。

2.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计零分,不得正常补考。

(1)夹带,即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笔记、纸条等匿藏于试卷下或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传纸条、互对答案者。

3.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除名或勒令退学处分

(1)被替考和替考者;

(2)盗取试卷或试题者;

(3)有预谋串通作弊者;

(4)有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者。

对于违纪和考试作弊者要及时处理,教务科对照有关规定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公布处理结果。

八、其它

1.考试如需演草纸,任课教师应提前通知院教务科准备。考试时,由监考教师带人考场。

2.批准的缓考学生名单应在考前报教务科备案。

3.考试期间教务科将对考试情况全面负责。内容包括:考场安排、考场卫生、考场纪律、监考情况、违纪处理情况等。

5.各教学站点的考试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每学期的考试安排要经院教务科批准或备案。

6.本规定解释权归成教学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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