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3-22 点击数: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保证考试质量,增加考试信度,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与管理

1.成立校级和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校级领导小组:5-7人组成,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对各学期期末考试及课程结束考试进行安排、组织、检查、评比等。

(2)院(系)领导小组:3-5人组成,主管教学的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院(系)党、政有关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项工作。

(3)开展考场管理质量评估:在校考试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设置以教务部门为主,各有关处室参加的考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各个考场管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估。期末考试结束后,学校对各单位考试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2.保证试题质量。已建成试题库的课程由学校统一随机组题,实行考教分离。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按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考试命题工作的规定》,由教研室组织教师集体命题,并制定相配套的评分标准。

3.各教研室应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考教分离工作。凡是学校指定的考教分离课程,教研室应做好试卷密封、集体评卷、成绩登录及考试情况总结等工作。

4.课程讲授结束后,主讲教师可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考前重点辅导,划定考试范围等。

5.期末考试为每学期最后2周,各课程考试日期、地点监考教师由学校统一安排。课程结束考试一般以笔试为主,凡需要进行口试、操作技能测试、开卷考试的课程,应提前2-3周向教务处递交书面说明及具体安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课程都必须进行课程结束考试。

6.学生考试成绩经确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确系试卷成绩统计有误者,教研室必须出具成绩更改证明,连同试卷一起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试卷卷面情况,确定最后成绩。

二、监考职责

1.我校每位在聘人员都有监考义务。各院系应根据学生班数量提供监考人员数量和名单,全校监考人员由教务处按照院系之间等额交叉的原则统一安排。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监考者,应提前2-3天向院、系申明调换理由,所在院系批准后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教务处备案。

2.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如下考前准备工作:

(1)组织学生清理考场,达到教室内桌面、地面及桌斗内无任何纸张杂物,活动桌桌斗向外,桌单行,排列整齐。编排考生座位,按照学校指定考试座位排列示意图,按学生卡编号安排学生就坐,禁止考生随意就坐。

(3)清点试卷数量,检查印刷质量,核查学生应到实到人数。

3.试卷发放后,监考人员对试卷印刷不清的内容,可向学生作字面说明,任何暗示、提示或解释。但不得对试题内容有

4.考试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允许考生退出考场,放弃考试。但应及时向教务科说明并办理缓考手续。

5.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及时警告,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应立即收回该生试卷,令其退场,并把作弊情况填人考场记录中,考后连同作弊试卷一起送交 教务处。

6.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令学生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对于持卷不交而故意拖延考试时间者,监考人员应拒收试卷,对于发生在交卷过程中的抄、看等考试作弊行为,应当场宣布按考试作弊处理。

7.试卷收齐后,及时清点试卷数量,若发现试卷数量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时,应及时报教务科处理。

8.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看书、看报、天和无故离开考场。对违反考试纪律不闻不问,对考试作弊不予制止和上报,是严重的失职行为,纵容和包压考生作弊,更是校纪所不容。对此,华枝骆根据具体情倪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有直至给子纪律处分。

三、考场规则

1.考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样的考试时间, 提前到达指定考场。学生卡是考试专用证件,考生考试时必须佩带。除教师指定考试必备的用具(钢笔、直尺、圆规等)外,其它书籍及物品-律不得带人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允许考生进入考场,且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允许考生退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认真清理考场,并按照指定座位就坐。对于试卷印刷不清的内容,考生应举手询问,不允许交头接耳,不允许随意走动,不允许乱扔纸屑杂物,不允许随意离开考场。

3.考生应按试卷格式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参加统考及实行考教分离课程的考试,不允许在密封线以外有任何字迹或标记,禁止使用铅笔或红色墨水答题,禁止一份答卷用两种颜色笔迹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妨碍他人考试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各种行为,考生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若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考试作弊视而不见,考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反映。

5.答完试卷后,考生应按要求迅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考生应按时交卷,不得继续答题,不得拖延考试时间,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并按旷考处理。

6.每位学生都必须按照统安持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除通本人因病住院、考试急病中途退场及直系亲属病危、病故情况可以办理缓考手续外,其它情况律不得缓考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应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并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四、考试作弊及处理

1.考试作弊。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考试作弊:

(1)参与考前预谋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并在考试期间形成作弊事实;

(2)考试期间翻看书籍、笔记,或传递纸条、有夹带(试卷下方有关考试内容分的纸条、书籍、笔记)行为;

(3)代替他人考试,找他人代考或互相代答题(包括体育课测验考试);

(4)抄袭他人试卷或强行拉、拿别人答卷者;

(5)体育测验考试中,不按教师要求进行的各种行为;

(6)监考人员认定的违反考试纪律的各种行为。

2. 作弊处理

(1)凡符合考试作弊第(1)、(2)、(5)、(6)项者,考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处分,给予记过,交费试读-年(按当年自费生标准收费),本科生不授予学土学位。

(2)凡符合考试作弊(3)、(4)项及累计作弊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五、重修

为加强考试纪律,从1995- 1996 学年第一学期起, 取消补考制度,实行重修考试。

1。凡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无故缺考者、退学试读及受到考试作弊处理者,该门课程均需重

2.需进行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提出重修由请,到教务科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领取重修正,安排重修理程的学习及考试。

3.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考试取得课程考试成绩,但必须在考试前两个月到教务科办理考试登记手续。

4.每门课程只有两次的重修机会,重修成绩分次记入学生成结档案,纳人正常的学籍管理。

5.受毕业时间限制不能进行重修的课程,允许学生提前进行重修考试(毕业前统-进行),考试不及格者,暂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一年后回校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科负责安排)。

六、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各类本、专科在校学生,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仍然有效,但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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