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继续教育“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增加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办学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举办的成人函授(含业余)、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技术培训等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我校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头招生、合理分配”的管理办法。学校赋予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全校继续教育的职能,负责起草制订学校成教规划、计划,贯彻执行上级成教法规政策,组织招生,安排学生吃、住、学习场所,学籍管理,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等成教学生的教育行政工作。同时,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继续教育学院也是直接办学实体。继续教育学院要按学校规定完成办学任务。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优势和条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学习班。办学过程中要象对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一样,作好学生教学、生活、思想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函授站和教学点是学校对继续教育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教育和生活管理的校外机构,业务上受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日常工作由站(点)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全校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2.贯彻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负责继续教育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3.申报全校成人学历教育招生专业,制订年度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录取;
4.组织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向相关院系下达成人学历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
5.检查教学运行情况,组织教学督导和考场巡视;
6.负责全校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毕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成人学历教育使用的教材、自学(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征订和编写工作;
8.负责校内函授生班以及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校内班的学生管理治教育、党团活动等;
9.按照继续教育有关管理条例,负责继续教育的奖惩工作;
10.负责函授站、教学点设置的审核、建立和管理工作;
11.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继续教育学生学杂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收取、上缴工作。
第七条相关学院工作职责
1.各院由一名副院长主抓继续教育工作,并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
2.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落实教学计划,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并能相对稳定的人员担任主讲老师,确保继续教有教学质量;
3.针对继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科研工作。
第八条函授站和校外教学点的工作职责
1.协助学校做好本站(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落实教学辅导任务;
3.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为任课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5.及时向学校报送有关材料反馈有关信息。
第三章招生、毕业与发证
第九条全校学历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协调制订招生专业,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历教育招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招生简章,未经学院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或院系的名义向外印发招生简章;对违反学校继续教育招生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院系举办非学历教育班时先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所
要举办成丛的层次、形式、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等,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须经省教委批准备案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材料上报。
第十二条发放、办理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继续学历教育的毕业证、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结业证及学习证明等工作均由继续学院负责统一办理、每届学生毕业或结业时,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要认真事核,登记造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结业手续。
第十三条各院、系、部、室一律没有对外发放毕业证、结业证的权力。几需办证者,须凭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意见、收费凭证,经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后,再予以办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学历教育各层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各院系制订、修订并负责实施;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由各办班单位负责制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备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督促、检查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订原则是:符合继续教育改革精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继续学员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体现本专业或学科最新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各院承担并负责落实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任务落实结果在十天内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要认真、严格地组织安排函授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函授课程年度安排,其内容包括每学年应学的课程、面授时数、教学进度、实验、实习、作业、考试、考查等。自学指导书是指导函授生自学的指导性材料,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进行编写,其内容包括学习该门课程的方法、章、节内容指导,必须完成的习题,该课程的参考书等。面授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函授生平时自学,帮助学员加深理解和掌握该课程。讲课教师要精选教学内容,讲课做到突出重点,详细解答难点,给予自学方法的指导,适当补充新教材和新成果。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面授时数,即面授及实验、实习占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30%,对于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不得少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35%。答疑辅导是教师帮助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学习计划中规定的实验课程均须进行实验教学。所开的实验课,其实验条件、指导教师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与全日制学生相同。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每门课程要准备3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主讲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15天内将成绩单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十七条各院系安排的承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验。
第十八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时间和地点完成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因工作需要调课、停课时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调动教师从事继续教育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教学优秀奖。凡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每年对从事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另文印发),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将考评结果通知教师所在院系,记人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对教学不认真,教学质量差的教师和教学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的教师的处理,按校人事、教务有关政策规定与普通教学工作同等执行。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学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抓继续教育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保卫处及相关院(系)分管继续教育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逐步使继续教育学生管理步人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学生是学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党团组织要把继续教育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纳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继续教育脱产班要建立党、团基层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充分发挥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各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校内班,要选拔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每周至少两次深入学生班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和各院应从加强继续教育学生基础文明教育人手,不断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提高继续教育学生精神文明素质。加强继续教育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继续教育学院设财务室,为校财务处派出机构,按照学校财务一级管理原则,归口负责全校继续教育财务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
收入按时报财政厅预算外经费收入专项。
第二十七条全校各种类型继续教育班的办班收入统一归口到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室进行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室负责各种办班的学费、书费、住宿费和有关费用的收费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国家财政、物价及学校有关政策,不得随便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学校有关制度与本条例不符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