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端正教风和学风,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师应为人师表,在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教书育人。
第三条教师应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凡授课(考试)时间无正当理由缺课、迟到、早退者,教师本人应写出检查,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教师在上课时(包括实验课、实习课、劳动课、考试以及学校或系统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其它教学环节或活动)一定要对学生实行考勤(形式自定,三个自然班及其以上的大课,学生较多时可以抽查考勤)按照要求上报。
教师如发现学生迟到、早退、睡觉、扰乱课堂秩序等行为听之任之,不加管理或教育,学校将对该教师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条教师要认真备课,认真组织教学内容,不断听取学生意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对于课外安排的辅导时间,辅导教师要按时进行辅导。
第六条教师在乎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实验报告等方面要严格要求学生,并做好平时记
第七条考试内容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可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商定,也可由本组内其它教师命题,也可使用题库内的题。试题分为内容、类型基本相同的A、B两套,由教务科从中选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
第八条考试内容要反映教学大纲的深度和广度。各类试题比例应为:基本知识和技能部分占60%,联系实际、综合分析、灵活运用的内容占30~35%,教学大纲中的难点占5-10%。考试试题由教研室负责审查签字,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科统一印制。
第九条考试前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但不得划复习范围,不得出复习题或以任何形式暗示考题。
教师或有关单位要严加保管试题。对泄露试题内容的人员或有关单位,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考试成绩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星正态分布,即成绩较好和较差的学生是少数。如果不呈正态分布,出题教师要写出试题分析报告,教务科如确系试题脱离教学大纲而太难或太易时,由学院决定重新出题考试。
第十一条教师要在考试前准备好答案和评分标准,不能因学生考的好坏再更动评分标准,同头课有二位以上教师主讲时应集体评卷。试卷分数一经评定,不能任意改动。教师在考试后立即抓紧进行评卷,两周以内评卷完毕。将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留任课教师,一份送成教学院学生科。在统一考试之外,任何教师不得让缺考学生补考。学生补考时间、地点待事项由学校统-安排,教务科实施。
第十二条教师在上课期间、有课期间,不能因其它事情(如外出开会、科研、学术活动、外出讲学等)自己随意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如必须调停课时,应按课程变动处理办法履行批准手续,待安排好教学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课程变动处理办法
1.代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授课,需其他教师代课,教师本人找人代课,须经学院同意。
2.调谋:教师因故不能按时授课,经学院同意后,可同其它课对调。
3.停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授课,需停课必须提前- 周报学院批准。
4.缺课:教师未按上述规定批准私自不上课者为缺课。教师缺课者,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5.教师不得任意变动授课时间和时数,因故需变动,必须报学院批准